永續發展委員會
一、永續發展委員會之組成:
本公司之永續發展委員會委員計 3 人,由董事長及兩位獨立董事組成。
本公司永續發展委員會成員具備會計、財務及管理等相關專業背景,並曾擔任學校負責人、企業管理、財務或公司治理相關職務,對於財務報表審閱、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具備豐富實務經驗,有助於永續發展委員會有效履行監督職責。
二、委員會任期:
114年05月07日至116年09月09日,委員資格及出席情形如下:
| 職稱 | 姓名 | 實際出席次數 | 委託出席次數 | 實際出席率(%) |
| 召集人 | 王昭卿 | 1 | 0 | 100% |
| 獨立董事 | 葉明 | 1 | 0 | 100% |
| 獨立董事 | 柳靜枝 | 0 | 1 | 100% |
三、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
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依據
為實踐本公司永續發展目標,並強化永續治理,爰依「上市上櫃公司治
理實務守則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「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」
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,設置永續發展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,並
訂定本委員會組織規程(以下簡稱「本組織規程」),以資遵循。
第二條 適用範圍
本委員會之人數、任期、職權、議事規則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
源等事項,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,應依本組織規程之規定。
第三條 公告備查
本公司應將本組織規程之內容置於本公司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,以
備查詢。
第四條 委員會、推動及執行單位之組成
本委員會由本公司董事長和兩位獨立董事共計三位委員組成,並由董
事長擔任本委員會主席。
前項之獨立董事應至少有一名具有法律或管理專業背景。
董事加入本委員會之任期,除法令或本公司章程、規則另有規定者外,
為董事會推舉之日起,至董事任期屆滿、辭任本委員會或董事之職務、
或董事會另行推舉以代替原董事為本委員會成員之日止。
本委員會成員任期應配合董事之任期為原則,連選得連任。
本委員會依公司治理準則執行職務,得依職掌功能組成跨部門小組,執
行永續發展事務。
第五條 委員會、推動及執行單位之職權
本委員會秉於董事會之授權,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忠實履行下列職
權並提報董事會:
一、制定、推動及強化公司永續發展政策、年度計畫及策略等。
二、檢討、追蹤與修訂永續發展執行情形與成效。
三、督導永續資訊揭露事項並審議永續報告書。
附件三
四、督導本公司永續發展守則之業務或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永續發展
相關工作之執行。
本委員會下設立「環境永續」、「社會共融」、「公司治理」等三個任務編
組的工作推行小組,以協助執行及辦理本委員會決議指示事項、彙整執
行計畫或其他永續相關事務,並向本委員會提報執行結果。
第六條 會議召開及召集
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,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。
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,於七日前通知本委員會成員。但有緊
急情事者,不在此限。
本委員會會議由董事長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;召集人請假、因故不能
召集會議時,由其指定本委員會之其他獨立董事代理之,於必要時並得
指定本委員會之其他成員代理之;該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,由該委員
會之其他成員推舉一人代理之。
本委員會得請本公司相關人員、會計師、法律顧問或其他專業人員列席
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,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。
本委員會召開時,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之委員會成員隨時查考。
第七條 議程與出席
本委員會會議議程由召集人訂定之,其他成員亦得提供議案供本委員
會討論。會議議程應事先提供予委員會成員。
本委員會召開時,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成員簽到,並供查考。
本委員會之成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,如不能親自出席,得委託其他成員
代理出席;以視訊參與會議者,視為親自出席。
本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委員會時,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,
且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。
第三項代理人,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。
第八條 決議方法
本委員會為決議時,除法令或章程、規則另有規定外,應有全體成員二
分之一以上同意。表決時如經本委員會主席徵詢無異議者,視為通過,
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。
本委員會表決之結果,應當場報告,並作成紀錄。
第九條 利益迴避
委員會之成員對於會議事項,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者,應說明其利害關
係之重要內容,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,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,且討
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,並不得代理其他成員行使其表決權。本委員會成
員之配偶及二親等內血親,就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,視為委員就該
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。
因第一項規定,致本委員會無法決議者,應向董事會報告,由董事會為
決議。
第十條 議事錄
本委員會之議事,應作成議事錄,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:
一、會議屆次(或年次)及時間地點。
二、主席之姓名。
三、成員出席狀況,包括出席、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。
四、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。
五、記錄之姓名。
六、報告事項。
七、討論事項: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、依前條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
成員姓名及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、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、迴
避情形、委員會成員之反對或保留意見。
八、臨時動議:提案人姓名、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、委員會之成員、
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、依前條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成員姓名
及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、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、迴避情形、
委員會成員之反對或保留意見。
九、其他應記載事項。
本委員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;以視訊會議召開者,其視訊影音資
料亦為議事錄之一部分。
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,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委
員會成員,並應呈報董事會及列入公司重要檔案,且應保存五年;議事
錄之製作及分發,得以電子方式為之。
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,發生關於本委員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,應
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。
第十一條 會議決議之辦理
經本委員會基於第六條所定職權之決議事項,或依第十三條決議委任
專業人員之後續執行工作,得授權召集人或本委員會其他成員續行辦
理,並於執行期間向本委員會為書面報告,必要時應於下一次會議提報
本委員會追認或報告。
第十二條 行使職權之資源
本委員會成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忠實履行本組織規程所訂之職
責,並對董事會負責,且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。
第十三條 施行
本組織規程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本組織規程訂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七日。
四、運作情形
114年度
已於114年11月6日永續委員會通過以下議案
第一案: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「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」辦理溫室氣體盤查及查證時程規劃報告案
說 明:
(一)依金管會111年3月發布之「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」,本公司屬實收資本額新台幣50億元以下之上櫃公司,適用第三階段溫室氣體盤查時程,應於115年完成盤查、117年完成查證。
(二)本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子公司應於 116 年完成盤查、118 年完成查證。
(三)公司將依主管機關參考指引及相關規定,持續控管溫室氣體盤查及查證揭露時程,並納入永續發展委員會定期追蹤事項。
(四)母公司與子公司執行時程摘要如下:
|
工作項目 |
母公司預計完成時間 |
子公司預計完成時間 |
備註 |
|
設置專(兼)職單位、專(兼)職人員人數及職掌範圍 |
114年11月 |
115年6月 |
由管理部主責 |
|
訂定盤查規劃 |
114年11月 (本次討論案) |
115年9月 |
依 ISO 14064-1:2018 辦理 |
|
執行盤查 |
115年6月 |
116年6月 |
以115年為基準年 |
|
訂定查證規劃 |
115年9月 |
116年9月 |
委任第三方查證機構 |
|
完成查證及揭露 |
117年6月 |
118年6月 |
納入永續報告書揭露 |
第二案
案 由:報告本公司113年永續報告書編制及申報完成情形,報請核備。
說 明:本公司113年永續報告書已依主管機關規定完成編制,並於 114年8月29日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揭露。